转发:受助学生参加爱心实践活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学生〔2015〕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受助学生参加爱心实践活动的考核管理,在爱心实践中培养受助学生乐于奉献、担当尽责的感恩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享受国家和社会各项无偿经济资助的在校学生(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除外)。
第三条 活动主要形式和内容
1.各类社会调查和主题社会实践活动;
2.校内义务服务活动,如义务劳动、校园文明督导等;
3.社会公益活动,如义务助教、敬老帮扶、扶贫服务等。
第四条 活动组织
校级层面的集体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协调,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活动由各院系根据本院系实际策划并组织实施。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结合假期、重要节庆日(纪念日)等重要时机,每年策划并组织3-5次学校层面的集体活动;
2.各院系要根据本院系实际,策划并组织学生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结合学生所学专业、特长等,在校内外广泛开展各项内涵丰富、富有教育意义的爱心实践活动;
3.各院系对组织的每项爱心实践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爱心实践活动开展前,要对学生进行活动纪律、活动安全、活动意义等相关内容的教育,并明确任务分工。活动结束后,活动现场负责人要及时将每位学生参与爱心活动的情况在爱心实践活动记录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上予以登记认定。
第五条 活动考核
1.学生参与爱心实践活动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学院系组织实施。每位受助学生每学年参加爱心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20学时;
2.每年9月,各院系根据学生活动出勤次数、活动表现,以及完成任务情况等对爱心实践活动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3.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优秀:活动态度端正,严格遵守活动纪律,工作认真负责,高质量超额完成爱心实践任务,效果显著;
合格:活动态度端正,遵守活动纪律较好,基本完成规定的爱心实践任务;
不合格:活动态度不端正,不服从活动安排,未能完成规定的爱心实践任务。
第六条 活动奖惩
1.对活动考核结果优秀的学生,在其申请下一年度有关经济资助项目时,可结合其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与优先资助;
2.对活动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将取消其下一年度各经济资助项目的评选资格;对弄虚作假,伪造活动记录的学生,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下一年度各经济资助项目的评选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
3.学校根据各院系活动开展及院系对学生的考核评价、推荐情况,每年评选一批先进个人,授予“爱心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